经审理查明,被告邵*与被告陈**系朋友,被告邵*与被告吴**系夫妻关系。被告邵*、吴**因生意急需资金周*,通过中介湘阴诚亿金控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蒋*借款。双方于2013年6月23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6月23日-2013年12月22日,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2%。合同签订后,原告蒋*交付了被告10万元现金,被告邵*、吴**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陈**自愿为其进行担保,并在《借款合同》和借条的担保人处分别签字确认,按手印,约定“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被告陈**对此没有异议,但认为担保期限只6个月(从2013年6月23日-2013年12月22日)。借款到期...(本文书还有16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