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吴*、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付**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因被告吴*、付**未返还于2014年5月15日向原告借贷的款项人民币15万元,月利息为2分,借款期限至2014年11月15日,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吴*、付燕共同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从2014年5月1...(本文书还有4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