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诉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3年9月25日向我借款81000元用于工程短期周*,月利息为3分,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现请求被告偿还借款81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息2.5分从2013年9月25日偿还至还款之日。
被告辩称,2011年8月27日,王**、李*、梁瑞霞共向原告借款260000元,后经结算王**应承担91000元,并给原告打下了借条,2013年11月7日,被告给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之后再未偿还过本金及利息。但该笔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5日,被告王**给...(本文书还有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