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孙**。
被告胡*,系被告孙**之妻。
原告陈*与被告孙**、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胡*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诉称,2015年9月28日,被告孙**、胡*因归还他人债务需要向他借款140万元,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4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借款利率为月2%,从实际交付借款之日计算至借款本金结清之日,并约定按时退还本金,按月付息,每月28日为付息日。合同签订后,被告孙**、胡*随即出具了借据给原告,2015年9月30日他按照被告孙**、胡*要求将140万元借款支付到其指定的账户。借款后,被告孙**、胡*未偿还他的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利息,现借款期限已到,他多次催促被告孙**、胡*归还本息,但两被告一直拒不归还。为此,他为维护合法权益,只能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本文书还有13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