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30日,被告李*及其父亲李*资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通过湘阴诚亿金控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介绍,向原告林*借款30000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8月30日至2013年2月28日共6个月,约定月利率2.2%。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了30000元现金给被告,被告李*及其父亲李*资共同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在《抵押借款合同》上均签了名字。被告李*之父亲李*资以其所有的位于湘阴县先锋路北郊居委会二组(产权号*******)的房屋作为借款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2012年8月31日,该房屋已办理他项权证。湘房他证文星镇字第*******号载明:房屋他项权利人已登记为原告林*。被告借款后没有依约定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不到,遂以李*及其父亲李*资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按约定月利率2.2%计算至借款清...(本文书还有7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