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与被告刘**、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支公司、陕西美隆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玉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支公司委托代理人贺*、陕西美隆物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诉称,2015年9月30日,第一被告刘**驾驶陕a******号车由宝鸡驶往凤县方向,行至事故点与原告驾驶的陕b******\\陕b******号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事故,经交警队认定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所驾驶车辆登记于被告宋**名下,为陕西美隆物流有限公司所有,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支公司投保有商业险和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被送往凤县医院、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经鉴定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9000元、误工期限180天、护理期限90天...(本文书还有23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