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与被告赵*、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委托代理人林**、被告赵*及委托代理人赵**、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8月13日7时许,被告赵*驾驶的黑r******号现代小型轿车在林肇公路**号公里加200米处超越前方车辆时,将在路上看护奶牛的原告邱**撞伤后驶入公路北侧路下又把奶牛撞伤,经杜蒙县公安局公路巡逻队认定被告赵*负全责,事故发生时黑r******现代轿车投保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交强险,本次事故造成原告邱**身体极大伤害,对正常家庭生活产生严重妨碍。被告赵*作为侵权责任人应承担事故侵权责任。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0元、护理费11326.00元、误工费12731.00元、残疾...(本文书还有32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