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康**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86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是:第一,本案应属确认之诉,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由上诉人住所地所属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我国法律并无类推适用管辖或参照适用管辖的规定,本案并非侵权之诉,故不应适用侵权管辖的规定,应适用确认之诉管辖原则;第三,即使本案为侵权之诉,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发生在贵州省贵阳市,故请求撤销原...(本文书还有466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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