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峰区驰耐普汽车美容养护中心诉被告刘**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峰区驰耐普汽车美容养护中心委托代理人郝**,被告刘**及委托代理人尤**依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峰区驰耐普汽车美容养护中心诉称,2012年5月7日被告向安阳市文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并作出了安文劳人仲案字(2012)12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确认被告与原告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现原告不服该裁决,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安阳市文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被告与原告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证据不足,开庭过程中,被告只提供了一份录音资料,该录音证据不具备合法性的特征,是被告通过非法手段偷偷录制的,并且该录音记载的内容,既没有时间,也不显示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更没显示参加工作时间和受伤时间,无法证明就是被告和原告负责人的谈话录音,因此,该录音证据存在诸多疑点,根据最高院证据规则的规定,存在疑点的视听...(本文书还有9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