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尹**及其委托代理人许**、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诉称,2015年10月26日11时50分,原告驾驶立马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直行至南三路铁人中学西侧路口时,与由北向东转弯的被告尹**驾驶的车牌号为黑e******号宇通牌中型专用校车相撞,致使原告郭**受伤,车辆受损。此起事故经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认定,被告尹**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郭**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时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系肇事车辆黑e******号宇通牌中型专用校车的交强险保险公司。本次事故给原告身体造成极大损害,对原告正常家庭生活产生严重妨碍。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尹**赔偿原告住院医疗费74393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营养费18000元、鉴定费2700元、财产损失2900元、伤残赔偿金54262元、护理费271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96900元。扣除被告尹**支付的医疗费41200元;要求人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被告尹**按照交通事故的责任比例承担;要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尹**答辩称,被告对该...(本文书还有58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