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杜**、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一个月被告就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和原告吵架。原告曾于2015年7月起诉离婚,后*诉。但被告没有任何悔改表现,依然打骂原告,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由被告支付诉讼费。
被告李*辩称:原告给我60000元我就同意离婚,否则我不同意离婚。我的债务有:欠李*仁100...(本文书还有5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