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乡市凤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凤泉联社)因与被上诉人毛*、王**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凤泉区人民法院(2008)凤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4月份,毛*的同学张琳受贾晓帅之托找到毛*要求其为凤泉联社揽储。2008年5月12日张琳将毛*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毛*的100元钱交给贾晓帅,贾晓帅委托其会计申铭持毛*的身份证复印件到凤泉联社的营业部柜台为毛*办理了一份活期存折,并将100元存入该存折。存折内容为:户名:毛*,账户:000000**********9889,凭密码;存现金100元。当天毛*在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营业部网点分两笔往其存折账户上存入现金999900元,该存折上余额为100万元。2008年5月13日,毛*将其爱人王**的身份证复印件也交给张琳,仍是由申铭持王**的身份证复印件到凤泉联社的营业部柜台为王**办理了一份活期存折,并在该存折上存入100元。存折内容为:户名:王**,账户000000*******...(本文书还有33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