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曾用名马锋,男。
上诉人杨**、辛**因与被上诉人马**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4063号民事判决,向本提起上诉。上诉人杨**及其与辛**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巩**、高*,被上诉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杨**、辛**合伙经营布料生意。周*曾从杨**、辛**处购买一批布料,2010年12月8日经双方对账,周*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其共拖欠杨**、辛**货款38495元。次日,周*以保证人的身份,马**(在对账单上签名为马锋)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对账单上注明的“以上所欠叁万捌仟肆佰玖拾伍元周*保证在2010年12月20号之前付清”下方签字确认。后周*未及时还款,马**也未及时承担保证责任,杨**遂作为原告,于2011年4月22日以马锋为被告诉至该院,2011年7月5日,该院作出(2011)开民初字****号裁定,认为杨**、辛**起诉马锋主体不适格,遂驳回原告杨**、辛**的起诉。2011年10月12日,本院作出(2011)...(本文书还有14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