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沧州市万特电子公司(以下简称万特公司)、沧州市云江药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江公司)、沧州新光医疗器械厂(以下简称新光器械厂)、沧州市科海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海公司)、魏**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石民五初字第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陈**之委托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万特公司、云江公司、新光器械厂、科海公司及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88年8月11日,陈**、赵**、赵**、陈*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发明专利“快速无血扁桃体截除器”,专利号**.9。1993年9月5日,陈**(乙方)与沧州市三星新技术开发公司(甲方)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方许可甲方在国内独家实施陈**的88104839.9号“快速无血...(本文书还有37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