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高**、陶**与被告金运公司、阳光财险周*公司、王**、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阳光财险周*公司、王**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运公司、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12月28日7时40分,张建国驾驶的豫p******/豫p******号货车沿京港澳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839km处东半幅,与高**驾驶的豫q******号轿车相撞,将该车撞至前方徐**驾驶的鲁h******/鲁h******号货车尾部,造成豫q******号轿车驾驶人高**死亡、乘车人王**受伤、三车及所载货物、高速公路护栏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该事故经驻马店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驻公高交认字(2011)第0298一****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建国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高**、王**均无责任。张建国驾驶的豫p******/豫p******号货车所有人为被告王**、王**、金运公司,该车在被告阳光财险周*公司投...(本文书还有33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