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道陵东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与被上诉人辽宁省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村委会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4)皇民三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阳(主审)、马晨光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坐落于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东路**号西侧楼(建筑面积约10600平方米,共**层,以下简称诉争房)系沈阳市皇姑区陵东村民集体财产,尚未办理产权证书。2002年村委会将争议房出租给投资集团、辽宁省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辽宁国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大酒店)使用,出租时争议房尚未装修、装饰。投资集团、投资公司、国大酒店承租后,各自对承租部分进行了装修。2010年11月19日,村委会(甲方)与投资集团(乙方)、建投公司(丙方)、国大酒店(丁*)续签了《租赁协议》,约定投资集团租赁第十**层,建投公司租赁第**层,国大酒店租赁第一至**层和第十六和第**层。租...(本文书还有32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