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及一审被告山西西易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薛*、山西平陆大金禾安瑞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平陆大金禾金亿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平陆大金禾乌金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初字第00791号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西易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赵*、薛*、山西平陆大金禾安瑞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平陆大金禾金亿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平陆大金禾乌金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山西普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标的巨大...(本文书还有7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