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固原鑫盛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原审被告单位宁夏华晶淀粉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人王**、张**、王**、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2014)固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单位固原鑫盛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李**、王**、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的上诉状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进行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了上诉人,听取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辩护人的意见,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0年1月至2013年5月期间,固原鑫盛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实际发生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其法定代表人李**为本公司虚开货物名称为玉米的宁夏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共计金额393.893805万元,税额51.206195万元;应蔡建彪(另案处理)、“高明发”(在逃)、王**、张**、王**、王**、王**(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固原经济开发区恒丰客货运输...(本文书还有20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