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高新区梧桐办事处秦*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组(以下简称秦*五组)与被告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五组委托代理人高*、被告付**委托代理人冯**、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7月30日,原、被告签订睿智花园商铺租赁合同书(编号**#)一份,对房屋坐落位置、面积、租金等予以明确。原告交付房屋后,被告实际占有房屋使用至今。被告依约交纳了合同期满前的租金,合同到期后,被告既不续签合同,也不交纳租金、不退还房屋,原告多次催缴未果。故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位于郑州高新区睿智花园**号楼**号的商铺,并向原告支付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租金28410元。
被告辩称:涉案房屋为秦*村城中村改造时建设的商业租赁房,归全体村民所有,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不是适格的原告。本案所涉房屋所属...(本文书还有28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