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于**与被告赤峰维多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赤峰维多利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贾连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于**及其委托代理人史**,被告赤峰维多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于**诉称,2011年11月25日,二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原告从被告处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中段维多利购物广场地下**层**号***号商铺一处,2011年11月19日,二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委托经*合同书》,约定二原告将该商铺委托被告经*,委托期限为三年,自2012年10月28日开始计算,以房价款折扣形式向二原告支付三年的回报。2013年11月25日,原告取得该商铺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在委托经*和期间,被告在卷帘门外安装了玻璃门,拆除了与相邻商铺的隔墙。2015年10月27日,合同期满,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房屋,被告以商铺正在出租给他人使用,且必须按其自己制定的标准先...(本文书还有32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