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张**、沈阳市华浩工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1878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张**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郭净、范猛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兴隆大家庭东广场铺设地砖工程系华浩工贸公司以市政二公司名义中标,后发包给他人施工。张**、张**等六人得知兴隆东广场有铺地砖的活后,便前往工地应聘。现场一戴鸭舌帽男子与张**、张**等六人协定好每日工资,要求其六人在工地住宿,东广场草坪上有搭建好的脚手架。其六人便为脚手架搭布以便晚上住宿,因脚手架坍塌造成张**摔伤。张**受伤后未报警,未通知华浩工贸公司,庭审中华浩工贸公司否认鸭舌帽男子为其公司员工,亦否认脚手架系公司所有,张**未能提供相应证据。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和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本文书还有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