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红山区博雯家电销售部(以下简称博雯销售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以博雯销售部已注销为由,将被告变更为原红山区博雯家电销售部的业主王**。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史**,被告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09年2月10日,被告聘用我从事司机工作,驾驶蒙d******号货车为被告送货。当时,我们约定月工资为4000元。被告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未给我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未按时支付工资,我每月仅以借支的形式支取500至1000元不等的工资,至2013年10月30日,被告已累积拖欠我工资200500元。2013年4月11日,我在为被告运输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我受伤,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医疗费。2013年10月,被告口头通知我不用上班,也未向我支付拖欠的工资。2013年11月,我向赤峰市红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月6日作出赤红仲裁字(2013)67号裁...(本文书还有39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