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原告王**与被告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及委托代理人李**、原告王**及委托代理人李**与被告宋*及委托代理人刘**、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6月,原告与被告经协商一致,将坐落于绿园区房屋卖给原告。原告交付了房屋首付款及所有相关费用**房屋己实际交付并经原告装修后居住至今。该事实己经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绿民一初字第416号生效判决书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按揭贷款提前还贷手续并将房屋产权更名至原告名下,但被告不予办理拖延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告房屋买卖有效,坐落于绿园区宋*名下的房屋归原告袁**、王**所有;被告协助办理房屋按揭贷款提前还贷手续;2、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的陈述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房屋系答辩人购买,答辩人系房屋所有权人。答辩人从没有将自己房屋卖给原告,双方没有口头协议,也没有签订过任何书面买卖合同。实际是答辩人向原告借款4万元未偿还,答辩人同意由...(本文书还有46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