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温**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告李**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向被告温**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温**之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底相识,2012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原、被告互不了解,婚后才发现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为此,家庭矛盾层出不穷,经常因琐事争吵,现已分居近一年,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无法继续生活。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李*乙由原告李**抚养,被告温**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原、被告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被告温**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关系一直很好,虽然原告李**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但为了孩子能够健康成长,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故不同意与...(本文书还有8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