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市人民检察院以周*刑诉(201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戚发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秋天至2008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丁**、夏**、胡**、刘**、胡**(均另案处理)等十三人分别在周*市郸城县、鹿邑县、淮阳县、商水县等地交叉结伙参与抢劫7起、抢劫物品价值46937余元;参与盗窃1起、盗窃物品价值5167余元。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被告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物价鉴定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盗窃,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抢劫中我没有打人,没有用刀扎人。其辩护人辩称:第2、5起不属入户抢劫;第7起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年龄小,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其作用小,应定从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罪
1、2007年10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丁**、夏**、胡**、刘**、谷**(六人均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杨**的红色五陵面包车,持刀、钢管蒙面窜至郸城县巴集乡青庄杨**废品收购站入室对杨**夫妇进行殴打,将杨**的丈夫张铁成扎伤,后抢走现金9600余元...(本文书还有53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