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被告的反诉,原告姜*润通设备厂辩称:原告已经按照被告的要求建设施工,被告的反诉损失不能确定为原告所建设大棚所发生,其与本案无关。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由姜*润通设备厂以工程用工包料的方式为绿科公司承建大棚土建钢架及保温系统,预计价格为93000元,按实际建筑面积算,若有变更,按实际施工要求另行计算,自合同签订之日,绿科公司付给姜*润通设备厂总工程款的贰万元为购置材料款,姜*润通设备厂全部完工后绿科公司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款68000元,剩余5000元为质保金,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付清;绿科公司清理平坦场地,土建结束前5日内开始施工15天内完工。同日,绿科公司支付姜*润通设备厂大棚预付款20000元。工程用料清单确定总金额97686元,该单载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按93000元结标”,绿科公司的员工薛*新签名并加盖绿科公司公章予以确认。
另查明:涉案大棚于20...(本文书还有12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