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杨**,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
被告杨**,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阮**诉被告杨**、杨**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昂志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阮**及其委托代理人姜**、张*,被告杨**及二被告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阮**诉称,原告系石林县冷冻厂停车场的承包经营人,二被告在该冷冻厂中租赁仓库使用,2016年1月30日,一男子到原告承包经营的停车场内停放车辆,二被告以该男子停放车辆干扰其使用仓库为由与该男子发生口角,原告作为停车场管理人出面协调,二被告便动手殴打原告,致原告构成轻微伤并在石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8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判...(本文书还有35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