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师范大学(以下简称河师大)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七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9)牧民二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6年9月21日中铁七局取得了河师大东校区学生食堂工程施工的招标文件。该招标文件对投标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技术规范、投标文件部分格式及附件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合同主要条款”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工程变更等费用按合同双方代表洽商后并签字确认的书...(本文书还有98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