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王**、朱**、赵**、天津鹏天泰电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之委托代理人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朱**、赵**、天津鹏天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天泰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被告王**于2013年3月15日向席修珍与原告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期3个月,被告王**于2013年4月7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期3个月。被告王**与朱**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系二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同时,被告赵**为上述债务作出连带责任保证,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鹏天泰公司使用,被告鹏天泰公司和王**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上述被告未给付。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四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66664.2元。(自2013年7月8日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共计811天,按照年利率...(本文书还有23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