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胡**,男。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宋**,原审被告胡**为返还原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1)宛民重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周**,被上诉人宋**的委托代理人张**,原审被告胡**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查明,2011年1月9日,原告从河南省南阳市白河南购买废铁13.12吨,价值38900元,车出发不久,被告李**原告曾购其废铁未付款为由,将该车废铁扣留在被告院内。原告在废铁被扣当晚20时05分报警,后公安机关告知系经济纠纷,应到法院立案处理。原告于2011年3月15日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其扣留原告的价值38900元废铁13.12吨,或支付等价货款,并赔偿造成的损失。另查明,原审时,二被告反诉要求原告支付2...(本文书还有11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