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杨*,男,1983年9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0,住湖南省邵阳县谷洲镇廖桥村**号组。
再审申请人姚**、姚**、刘*因与被申请人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邵中民一终字第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姚**、姚**、刘*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申请人姚**与被申请人杨*于2014年2月经媒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杨*2013年10月10日在邵阳县农村信用社借款3万元用于支付姚**的彩礼是错误的。2、原审法院对于42000元钱的定性也存在错误,它不是彩礼,而是杨*与姚**二人筹备婚礼的开支...(本文书还有18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