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中旬以来,被告人郭勇、刘**、于**、王**、石**伙同他人在濮阳县柳屯镇x菜市场内以“买茶叶猜谜语中大奖”为名开设赌博场所。该赌场开设以来,营利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郭勇供述:2012年11月份孟*x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濮阳,我见了孟*x、于**、王**,然后孟*x安排我负责管理“买茶叶免费猜谜中大奖活动”,安排我食宿,他在场子里呆了两天就走了,给我了两三千块钱让我负责场子里的支出,谜底有时是孟*x定、有时孟*x定,他们定好后用短信发给我,我根据他们定的情况将谜底放到谜筒里。孟*x要求我把每天经营情况用短信发给他,我给孟*x发那些短信都是事实,我给孟*x发短信说每天60个人左右。石**来濮阳到被你们抓才两三天,他负责开奖、收银票、兑奖。我来的第二天,孟*x在活动现场给了四万元现金,当做启动资金。然后他又陆续给了我三万元,一共七万元,这些钱都存在我在柳屯镇农村信用社办理的银行卡上。干的这一个月总共挣了七万二千多元(除去启动资金),把孟*x给的七万元给了他们,现在卡上还剩四万多元。孟*x为我们提供技术(提供谜底),我在这个场子里负责管理、收钱、记账、装谜底、兑奖等;王**负责收票根并核对票根与钱数是否一致、换零钱、兑奖等;张国明负责开奖、兑奖、收票根等。后来孟*x让张国...(本文书还有51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