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
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新乡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徐**、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2)封民初字第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1年9月16日9时许,案外人陈*钊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王**所有的豫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封丘县工业聚集区起重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黄陵至陶*公路交叉口处时,与本案受害人徐占岭驾驶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本案受害人徐占岭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所有的豫g******号小型普通客车于2011年3月3日在太平财险新乡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保险单号为683030**********0944,保险期间自2011年3月4日零时起至2012年3月3日二十四日止。本案诉争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封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委托...(本文书还有23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