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与被告张**、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吴*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金乃如独任审判,于2016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张**、张**、吴*财保公司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汪**诉称:2015年7月6日13时35分,张**驾驶苏e×××××号小轿车由张畈往燕子河方向行驶,行至燕子河镇袁*路3千米处,与汪**驾驶的“银豹hj125-7d”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汪**受伤,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其被送往六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72094.45元。
汪**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保单,证明张**负此次交通...(本文书还有28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