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崔**、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于2012年8月30日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2年8月20日,原告申请伤残鉴定,2012年9月6日本院委托河南新医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情进行鉴定,2012年12月3日河南新医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吴**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造成右前臂损伤,上述损伤导致的手部感觉缺失属于八级伤残,右上肢功能障碍属于十级伤残。被鉴定人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需一人护理,护理期限为评残后3个月,营养期限为术后3个月。2013年元月3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段**、被告崔**之委...(本文书还有25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