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白**与被上诉人董**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海民初字第0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的委托代理人倪**、被上诉人董**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白**不服原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其提出的上诉理由是:1.原审法院未依申请调取交警部门的资料;2.被上诉人伤系陈*性骨折,原审法院却未准许重新鉴定;3.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当场拍照取证,是被上诉人撞了上诉人,认定上诉人未保护现场无依据。
被上诉人董**答辩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原审期间董**诉称,2014年7月3日14时10分许,董**骑电动车正常行驶至海头镇供电缴费大厅路口时,...(本文书还有20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