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支*与上诉人新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0)卫滨民一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6年6月16日,支*以新乡市支*名优建材家居广场(甲方)的名义与二建公司签订承建支*家居广场的工程合同,将新乡市支*名优建材家居广场第一期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给二建公司。合同主要条款如下:一、工程名称:新乡市支*名优建材家居广场;工程地点:胜利路与丹阳路交叉口西南角;工程内容:土建、水...(本文书还有10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