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与被告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卢**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诉称,被告卢**因做生意需资金周*于2014年12月25日在原告尹**处借款26万元并书立借条,该借条注明还款日期为2015年元月25日付清。原、被告还口头约定该笔借款的利息为每月7000.00元。被告已于2015年7月13日归还原告借款50000.00元,下差21万元未归还,资金利息从2015年5月25日后再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未归还借款本金及资金利息。现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卢**归还原告尹**借款本金21万元及借款利息(从2015年5月25日起按月息2.7%计算至还清本息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尹**提供...(本文书还有28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