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安平县新开发滤网厂(以下简称滤网厂)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黑龙江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三商终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6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滤网厂的委托代理人王**、信达黑龙江省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滤网厂诉称,2005年海南南滨塑料编织厂(以下简称南滨厂)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哈尔滨办事处)收购,信达哈尔滨办事处派由晓琳厂长管理,由原厂长关永欣负责交接,王**在场三方对账,南滨厂欠滤网厂货款54160元。上述欠款是信达黑龙江省分公司经营侵权造成的,故请求法院判令:1.信达黑龙江省分公司给付滤网厂拖欠货款54160元,并给付利息(自2007年8月9日起至滤...(本文书还有29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