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永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巩**,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5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2012年7月**日生育儿子王*丙,同年9月29日补领了结婚证。婚初双方夫妻感情一般,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2013年农历1月3日被告以外出打工为由离家出走,至此双方已分居三年有余,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也没有和好的可能。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1.与被告离婚;2.儿子王*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3.原告的陪嫁物品以及个人生活用品归原告所有。
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抚养孩子,孩子**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被告辩称:孩子年龄...(本文书还有19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