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温**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钱杏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称,被告温**系上海银行信用卡持卡人。自2009年3月13日起,被告使用其所持有的信用卡透支消费合计人民币48,772.01元。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本文书还有5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