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冉**诉被告万*、青岛绿色食品机械厂、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安诚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邢晓萌于2016年5月18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及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安诚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万*、青岛绿色食品机械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冉**诉称:2014年10月06日18时00分许,被告万*驾驶车牌号为鲁b×××××牌照轿车,沿合肥市绕城高速行驶至绕城高速上行线22km+100m处时,所驾鲁b×××××车前部左侧与韩*林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尾部右侧碰撞后驶入右侧车道内,张翔驾驶车牌号为皖a×××××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后方驶来时避让不及,致皖a×××××号车车前部与鲁b×××××号车右侧碰撞,造成皖a×××××号车乘坐人张志运、冉**轻微受伤,皖a×××××号车和鲁b×...(本文书还有12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