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高新检刑诉【201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学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6年1月15日2时许,被告人王**伙同王*(另案处理)经预谋盗窃后,驾驶吉a******面包车,在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顺富强c区**栋楼下,将被害人范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吉j******车上的生瓜子17袋(每袋50斤);瓜子两袋(每袋100斤)窃取。案发后,赃物被依法收缴,并返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040元。
2、2015年12月19日,被告人王**伙同王*(另案处理)经预谋盗窃后,驾驶吉a******面包车,在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顺富强c区**栋楼下,窃取被害人范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三轮车上的瓜子5袋(每袋重50斤),电子秤一个。案发后,瓜子销赃后得款人民币1000元,被二人挥霍;电子秤被依法收缴,并返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60元。
3、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王**伙同王*(另案处理)经预谋盗窃后,驾驶吉a******面包车,在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顺富强d区**栋**单元楼下,盗窃被害人王*甲停放在此处的三轮车上棉裤190条、鞋垫800双、拖鞋35双。销赃后得款人民币900元,被二人挥霍。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527元。
4、2015年3月,被告人王**伙同王*(另案处理)经预谋盗窃后,驾驶吉a******面包车,在长...(本文书还有66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