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齐**与被告上海则一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则一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夏万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则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天安财保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齐**诉称,2014年12月14日11时,被告则一公司员工马宝海驾驶的车牌号为沪d******重型厢式货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在本市闵行区莲花南路向阳路处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该事故经公安部门责任认定,认定结果为:马宝海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
原告伤情经上海申远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齐**肢体交通伤,后遗右下肢功能障碍、皮肤瘢痕形成分别构成xxx伤残。损伤后手术治疗休息期300日,营养期120日,护理期120日;若后期行内固定取出术治疗,酌情休息期60日,营养期30日...(本文书还有22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