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苟某某与被告张**、张**、刘**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被告张**、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刘**及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苟某某诉称:2007年6月8日,原告苟某某与被告张**登记结婚。当时适逢被告户籍所属村街拆迁改造,按政策每名家庭成员享受57平方米成本价购房资格。2007年7月27日,原告苟某某和被告张**,用原告苟某某应分得的57平方米成本价购房资格,购买了本市通州区某村**号平方米一居室回迁房一套。2007年12月7日,原告苟某某和被告张**的女儿**出生。2009年9月29日,原告苟某某和被告张**用女儿**应分得的57平方米成本价购房资格,购买了通州区某村**号平方米二居室回迁房一套。2014年3月25日,原告苟某某和被告张**协议离婚,因意见分歧较大,上述财产未作处理。针对本案诉请,原告苟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事实已基本查清,但因诉争房屋尚未交付,原告苟某某于...(本文书还有32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