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穆**与被上诉人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4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穆**及其委托代理人冯**、被上诉人毛**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8月2日,原告穆**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湖办事处鲍湖村**号院南边土地上的六间平房、水井及**楼五吨盛水桶归其所有。
一审法院查明,原、被告双方曾系夫妻,双方生育子女三人,长子穆**、长女穆*婷、次子穆*元。2001年12月26日原、被告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载明:婚生女穆*婷由原告穆**抚养,被告毛**每月给付原告穆**子女抚养费100元...(本文书还有17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