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邹*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以被告人邹*利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为由进行辩护。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0日晚23时20分许,被告人邹*利驾驶豫n******面包车沿连霍高速引线自北向南行驶至连霍高速引线王*路段荥阳市机动车检测线北处时,与行人王*某相撞,致王*某当场死亡。发生事故后被告人邹*利拨打110、120报警后离开现场,并于2012年10月11日到荥阳市公安局投案。2012年10月18日,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邹*利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本文书还有5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