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高*诉被告何*、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靳永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向洪、石英雄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23日、4月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原告高*的委托代理人税勇,被告何**及被告何*的委托代理人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高*诉称:2015年2月8日下午,原告高*驾驶属本人所有的鄂q******号两轮摩托车载乘原告黄**,由巴东县茶店子集镇茶税线往茶店子村一组方向行驶,14时20分,行驶至茶税线1.5km处时与被告何**驾驶的属被告何*所有的鄂a******号长安牌小轿车发生刮擦后侧翻倒地,致二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巴公交认字(2015)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本文书还有175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