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刘*飞故意伤害及给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刘**、黄**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证明效力,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飞酒后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持刀捅刺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飞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依照法律规定,应予以赔偿。关于上诉人要求改判刘*飞...(本文书还有45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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