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6日,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依据第三人张*、李*、曹*土地登记申请书,2014年6月10日签订的土地房屋买卖协议,李*、曹*、张*、潘*华的身份证复印件、土地资产评估报告,潘*华原土地使用登记证相关材料,将座落于护城河以西清华园南侧的原潘*华所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给第三人李*、张*、曹*,并为其颁发了确国用(2014)第010013027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许*因另案董大才等人于2016年3月8日因债务纠纷申请执行李*时得知该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转让给本案第三...(本文书还有506字未显示)